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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法执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福建万新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宁发电设备总厂买卖合同纠纷结案裁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万新发电设备有限公司,南宁发电设备总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法执字第539号申请执行人:福建万新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工业路96号园区支路6号。法定代表人:黄友斌,董事长。被执行人:南宁发电设备总厂,住所地:南宁市富宁路*号。法定代表人:韦志民,厂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江民二初字第71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万新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宁发电设备总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本院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相关部门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联系不上、无法找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本院认为,目前已穷尽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江法执字第539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显杰审 判 员  何 勇代理审判员  韦益情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彬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