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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唐民初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初字第682号原告王某某,男,1984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唐县。被告赵某某,女,1987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王天龙审判员  王庆龙审判员  郭立营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篆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