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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执字第01922-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刘承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承义,徐州华鑫电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徐州苏北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执字第01922-2号申请执行人刘承义。被执行人徐州华鑫电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煤建西路15号1#-5-302室。法定代表人权太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徐州苏北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兴隆小区5#1-301室,常驻地址徐州市中山南路235号(彭城晚报社对面)。法定代表人权太华,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刘承义与被执行人徐州华鑫电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徐州苏北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4日作出的(2014)铜商初字000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徐州华鑫电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徐州苏北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承义16897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向徐州市铜山区国土局查询被执行人土地产权登记情况;2、向徐州市铜山区工商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情况;3、向徐州市产权处查询被执行人房屋产权登记情况;4、向徐州市铜山区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车辆管理登记情况;5、分别向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16897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铜商初字000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 义执行员 蔡本政执行员 张洪功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侯鸿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