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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茶法执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袁长回与杨谨境、谭小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长回,杨谨境,谭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茶法执字第179号申请执行人袁长回,男,196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被执行人杨谨境,男,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谭小平,男,198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申请执行人袁长回与被执行人杨谨境、谭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9日作出的(2014)茶法民一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谨境、谭小平暂无履行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茶法民一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胜文审判员  向宋芳审判员  王志剑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黎昌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