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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执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狄万寿、孙玉英与被执行人狄维泰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狄万寿,孙玉英,狄维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字第668号申请执行人狄万寿,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孙玉英(狄万寿之妻),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狄维泰,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狄万寿、孙玉英与被执行人狄维泰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3)永民一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狄万寿、孙玉英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于2014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狄维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缴纳案件款7348.5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经督促,被执行人狄维泰向本院交纳案件款1500元。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剩余案件款,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决定对被执行人狄维泰采取拘留15日、罚款500元的强制措施。在执行拘留期间,被执行人狄维泰履行了剩余交款义务,同时申请执行人狄万寿、孙玉英向本院提交放弃对迟延履行期间双倍利息执行的证明,本院遂于2014年10月17日解除了对被执行人狄维泰的拘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永执字第66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永宏代理审判员  严锡明代理审判员  杜治国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生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