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扬商终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江苏利得尔电机有限公司与张玲、仪征市万捷线缆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玲,江苏利得尔电机有限公司,仪征市万捷线缆有限公司,王森,俞爱华,杨道友,邹崇清,吴传勇,朱全福,仪征市电瓷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孙剑,甘德珍,钱进,周平,焦鹏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商终字第002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利得尔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仪征市真州镇胥浦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王军昌。原审被告仪征市万捷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仪征市真州镇古湄路23号法定代表人,王森。原审被告王森。原审被告俞爱华。原审被告杨道友。原审被告邹崇清。原审被告吴传勇。原审被告朱全福。原审被告仪征市电瓷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仪征市青山镇西街33号。法定代表人孙剑,董事长。原审被告孙剑。原审被告甘德珍。原审被告钱进。原审被告周平。原审被告焦鹏。上诉人张玲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利得尔电机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仪征市万捷线缆有限公司、王森、俞爱华、杨道友、邹崇清、吴传勇、朱全福、仪征市电瓷电器有限责任公���、孙剑、甘德珍、钱进、周平、焦鹏等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2014)仪商初字第0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提出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本院经研究未同意其缓交申请,并向其送达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上诉人仍未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坚审判员 华桂祥审判员 陈少君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尤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