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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包民二初字第0204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安徽省皖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合肥市叠翠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芜湖精诚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皖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叠翠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芜湖精诚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安广清水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邢秀奇,唐晓红,邢鹏程,胡方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包民二初字第02042号原告:安徽省皖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海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万益飞,安徽省皖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告:合肥市叠翠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秀奇,经理。被告:芜湖精诚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秀奇,经理。被告:芜湖安广清水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鹏程,经理。被告:邢秀奇,职业不详。被告:唐晓红,女,196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告:邢鹏程,职业不详。被告:胡方,女,198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合肥市瑶海区。上述几位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邢秀奇,男,合肥市叠翠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住芜湖市鸠江区清水镇行政村巨星自然村12号。原告安徽省皖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皖投小贷”)诉被告合肥市叠翠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芜湖安广清水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被告芜湖精诚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邢秀奇、唐晓红、邢鹏程、胡方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天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省皖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万益飞与被告邢秀奇及被告合肥市叠翠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芜湖安广清水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被告芜湖精诚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唐晓红、邢鹏程、胡方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邢秀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皖投小贷诉称:2014年4月,被告合肥市叠翠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皖投小贷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额4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被告合肥市叠翠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皖投小贷签订《委托担保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合肥市叠翠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400万元借款向皖投小贷提供了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被告芜湖精诚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用其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向原告提供抵押反担保,被告芜湖精诚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芜湖安广清水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被告邢秀奇、唐晓红、邢鹏程、胡方向原告出具《反担保函》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2014年5月21日,皖投小贷向原告发出《代偿通知书》,称被告合肥市叠翠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已逾期,要求原告进行代偿履行保证责任,同年7月21日,原告为被告合肥市叠翠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代偿本金200万元。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合肥市叠翠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偿还代偿款200万元以及自代偿之日起至起诉日的利息2.46万元(计息标准为24.6%即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二、判令被告芜湖精诚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安广清水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邢秀奇、唐晓红、邢鹏程、胡方对被告合肥市叠翠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保全及其他费用。被告合肥市叠翠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芜湖安广清水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被告芜湖精诚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邢秀奇、唐晓红、邢鹏程、胡方辩称:原告所诉是事实,现在被告资金紧张,没有能力偿还。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5日,安徽省皖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甲方、合肥市叠翠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编号为(2014)借字第018(1)《借款合同》一份,合同主要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4000000元,用于流动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为2014年4月14日至2014年5月13日,利息为年利率20%,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等内容。同时签订编号为(2014)保字第018(1)-1、-2、-3号《保证合同》各一份,保证合同约定由安徽省皖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安徽省皖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担保义务时,有权自垫付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以实际垫款金额按日计收利息,并可按每日万分之五乘以实际垫款金额以及利息总额计收违约金,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止等内容。被告芜湖安广清水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被告芜湖精诚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邢秀奇、唐晓红、邢鹏程、胡方作为反担保人,分别与原告安徽省皖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抵押反担保合同》及《反担保函》,约定:被告芜湖精诚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以其合法拥有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烟墩街道保兴村、鲍岗村的面积分别为370.88亩、317.52亩的林地使用权及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提供抵押反担保。被告芜湖安广清水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被告邢秀奇、唐晓红、邢鹏程、胡方作为反担保人提供连带担保责任。上述合同签订后,安徽省皖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向合肥市叠翠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了交付借款400万元的义务,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合肥市叠翠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偿付贷款的义务,由安徽省皖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7月21日代合肥市叠翠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偿还了借款本金200万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委托担保协议、保证合同、逾期贷款代偿通知书和代偿证明、抵押担保合同、反担保函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当事人依据自愿、合法等原则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协商并达成合意,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被告合肥市叠翠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皖投小贷签订的《借款合同》及被告芜湖安广清水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被告芜湖精诚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邢秀奇、唐晓红、邢鹏程、胡方作为反担保人与原告安徽省皖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抵押反担保合同》、《反担保函》,均具有合同效力,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合肥市叠翠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原告安徽省皖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担保人代被告合肥市叠翠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00万元义务后,有权依法向被告合肥市叠翠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并有权要求被告芜湖精诚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芜湖安广清水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被告邢秀奇、唐晓红、邢鹏程、胡方承担反担保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合肥市叠翠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垫付款200万元并要求被告芜湖精诚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芜湖安广清水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邢秀奇、唐晓红、邢鹏程、胡方对被告合肥市叠翠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合同约定安徽省皖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担保义务时,有权自垫付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以实际垫款金额按日计收利息,并可按每日万分之五乘以实际垫款金额以及利息总额计收违约金,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止。现原告要求被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给付计付利息的请求,符合合同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市叠翠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省皖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垫付款2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200万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4年7月21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芜湖安广清水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芜湖精诚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邢秀奇、唐晓红、邢鹏程、胡方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芜湖安广清水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芜湖精诚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邢秀奇、唐晓红、邢鹏程、胡方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后,有权向被告合肥市叠翠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27997元,减半收取为13998.5元,由被告合肥市叠翠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安广清水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芜湖精诚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邢秀奇、唐晓红、邢鹏程、胡方负担。如果被告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天柱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 亮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