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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中法执指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6)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武城县嘉泰购物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中法执指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47号。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董事长。被执行人:武城县嘉泰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武城县振华西街北侧。法定代表人:吕宁,经理。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武城县嘉泰购物有限公司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德中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武城县嘉泰购物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指定由武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金明审判员  赵宝栋审判员  刘冬梅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亚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