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北行审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江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陈盈、张华燕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宁波市江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陈盈,张华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甬北行审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林幼红。委托代理人柯维维。被执行人陈盈。被执行人张华燕。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0月23日对被执行人陈盈、张华燕作出北计生征字(2013)第4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被执行人陈盈为宁波市宁海县跃龙街道非农业户口,被执行人张华燕为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西卫桥非农业户口。两人于2006年12月8日登记结婚,于2010年6月8日生育第一胎男孩,后于2013年6月13日不符合再生育条件在宁波市第三医院生育第二胎女孩,多生一胎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陈盈按照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征收社会抚养费72992元;对被执行人张华燕按照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征收社会抚养费75802元,上述两项共计148794元。被执行人接到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间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被执行人于2014年4月11日缴纳了74397元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并承诺在三个月内付清余款。2014年9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北计生催告字(2014)第6号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缴纳余款,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遂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完全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陈盈、张华燕作出的北计生征字(2013)第4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剑锋审 判 员 丁 颖助理审判员 吴 姗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骆佳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