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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执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胡维强与靳爱风婚姻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维强,靳爱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328号申请执行人:胡维强,男。汉族,1963年6月21日出生,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靳爱风,女,汉族,1963年4月24日出生,住邢台市桥西区。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西民初字第12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正式立案执行,经审查申请人胡维强的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立案条件,本案中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没有给付内容,且被执行的标的不确定也不明确,无法进行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胡维强的执行申请。待日后申请的执行内容明确后,申请人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张廷恩代理审判员  杜宏亮代理审判员  田志刚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硕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