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椒商初字第256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林国成、方英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林国成,方英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椒商初字第256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代表人:金跃强。委托代理人:陈家铭。委托代理人:陈武。被告:林国成。被告:方英。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诉被告林国成、方英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己诉权的依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负担。审 判 员 丁 民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周云飞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