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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镇巴执恢复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康某某、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镇巴执恢复字第00034号申请执行人康某某,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康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1月22日作出(2005)镇民初字第43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主文第二条确定:“继子王某甲由原告康某某抚养,由被告王某某给原告康某某小孩抚养费3000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王某某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康某某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某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本院于2014年7月2日决定对被执行人王某某拘留15日并处罚款3000元。在拘留期间,被执行人王某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写出书面检讨,并于2014年7月8日与申请执行人康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王某某当庭给付2000元,下剩28000元定于2014年9月7日之前付清。迟延履行期间利息,申请执行人康某某自愿表示放弃。”故该案于2014年8月11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王某某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康某某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即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10月1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王某某共计给付康某某小孩抚养费18000元,康某某自愿放弃12000元的抚养费,定于2014年10月16日前付清;二、被执行人王某某不再以房租问题引起新的诉讼纠纷。”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可以就标的款的给付时间及金额重新作出约定,故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现申请执行人康某某已全部领取18000元的抚养费(有康某某的领条载卷备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05)镇民初字第436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第二条的执行。执行申请费350元由被执行人王某某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晓波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兆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