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定行非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申请执行人张家界汽车配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8)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家界汽车配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定行非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大道区治大院东头二楼。法定代表人赵云,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安定,男,土家族,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办事处叶家渡86号。委托代理人楚德烽,男,苗族,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南正路45号。被申请执行人张家界汽车配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经济开发区C区阳湖坪路。法定代表人李忠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申请执行人张家界汽车配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被申请执行人张家界汽车配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缴纳罚款并负担执行费用。现查明被申请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张定行非审字第46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伍国祥审 判 员 刘胜利人民陪审员 李启兰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