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申字第358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1-15
案件名称
段海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段海珍,王保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申字第35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段海珍,女,汉族,1973年5月25日出生,无业。委托代理人:段士彬,男,汉族,1944年2月27日出生,无业,系段海珍之父。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保军,男,汉族,1977年5月1日出生,无业。再审申请人段海珍因与被申请人王保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14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段海珍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1年7月9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审和二审判决书中已明确认定此合同合法有效。被申请人王保军和姚右峰于2012年4月23日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是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无效合同。一审法院判决和二审法院终审判决中法院在质证和审理过程中存在重大失查,导致判决中认定的事实与实际情况出现了重大不符。综上,再审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本案中,段海珍与王保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后,又将涉案房屋出卖给案外人,且涉案房屋所有权已登记至案外人名下,致使段海珍与王保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无法继续履行,两审法院依法确认双方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解除,并无不妥。段海珍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段海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段海珍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立杰代理审判员 李 林代理审判员 苏 伟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