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春法执字第589-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黎扬展与李孟光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扬展,李孟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阳春法执字第589-1号申请执行人:黎扬展,男,住阳春市合水镇。被执行人:李孟光,男,住广东省阳春市合水镇。申请执行人黎扬展与被执行人李孟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的(2014)阳春法合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确定,被执行人李孟光应赔偿74527元给申请执行人黎扬展。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8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经查询金融及房地产登记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财产状况或线索,并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阳春法执字第58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雄威审判员 李德运审判员 吴陆出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区开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