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肇中法立民终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分公司与梅州市新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建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分公司,梅州市新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建军,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肇中法立民终字第1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黄斌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梅州市新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法定代表人:熊其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星志、郭灿彬,均为广东安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军,男,197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临汾市人,现住广东省广州市。原审被告: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丘小广,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分公司因不服肇庆铁路运输法院(2014)肇铁法民初字第11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以及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在广州市天河区,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应当是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的规定,铁路运输法院有权管辖的案件仅限于“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本案所涉施工工程系四会至大旺一级公路新建工程,是城市道路,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无关,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三、根据被上诉人诉状所陈述的事实,该争议与施工合同本身无关,应适用民诉法有关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由上诉人所住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发生在肇庆市内涉及公路交通运输的民事诉讼。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广州、肇庆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该类案件指定由肇庆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静芳审判员 谢启杰审判员 周向京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少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