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禹民二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郑州市启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江苏省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市启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禹民二初字第497号原告郑州市启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被告江苏省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本案在审理原告郑州市启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市启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市启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224元,减半收取5112元,由原告郑州市启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贵云审 判 员 魏艳芳人民陪审员 段宏伟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红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