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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20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庄群英与江玉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群英,江玉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203号原告庄群英。被告江玉辉,中国香港居民。上列原告诉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群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何美婷人民陪审员  林洁兰人民陪审员  梁海意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彭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