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集法执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冯有与刘磊车辆租赁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有,刘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集法执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冯有,男,43岁,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刘磊,男,33岁,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本院在执行冯有诉刘磊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磊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该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集民初字第11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赵宏伟审判员 段海军审判员 沈建民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