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善商初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许斌与胡晓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斌,胡晓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善商初字第962号原告:许斌。被告:胡晓岚。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斌与被告胡晓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斌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斌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许斌负担。审判员 范璐璐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鲁 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