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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善商初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许斌与胡晓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斌,胡晓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善商初字第962号原告:许斌。被告:胡晓岚。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斌与被告胡晓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斌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斌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许斌负担。审判员  范璐璐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鲁 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