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莒民保字第562-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许某、何某与李某继承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彦照,何有香,李国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莒民保字第562-1号申请人:许彦照,男。申请人:何有香,女。被申请人:李国亮,男。申请人许某、何有香与被申请人李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以(2014)莒民保字第56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李某在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阳支行的存款5万元,2014年10月23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财产转移为由,请求撤回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国亮在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阳支行的存款5万元(帐号91×××5)的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熊明丽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严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