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中刑终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王友宏受贿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友宏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大中刑终字第122号原公诉机关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友宏,男,1974年3月7日生,汉族,云南省祥云县人,大学文化,中共党员,系祥云县云南驿镇中心学校党总支书记、校长,家住祥云县祥城镇清红小区2幢1单元301号。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5月30日被祥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30日被祥云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8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祥云县看守所。辩护人孙跃富,云南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审理祥云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友宏犯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祥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友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1年12月至2012年7月,被告人王友宏担任云南驿镇中心学校党总支书记、校长期间,在云南驿镇中心学校向经销商黄X保采购工会活动纪念品以及为实施国家营养改善计划采购蒸饭车、绞肉机过程中,非法收受黄X保所送现金人民币合计55000元及苹果ipad3平板电脑一台。经祥云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苹果ipad3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33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1年12月,在祥云县云南驿镇中心学校向经销商黄X保采购工会活动纪念品电烤箱、蒸锅后,王友宏收受黄X保所送现金人民币10000元。2、2012年5月,在祥云县云南驿镇中心学校采购蒸饭车、绞肉机过程中,王友宏收受黄X保所送苹果ipad3平板电脑一台。3、2012年7月,在祥云县云南驿镇中心学校采购蒸饭车、绞肉机后,王友宏收受黄X保所送现金人民币45000元。后因教育局接到举报反映云南驿镇中心学校在采购绞肉机和蒸饭车过程中,产品质量有问题。2012年9月17日教育局指派工作人员到云南驿镇中心学校进行了调查。王友宏于2012年9月29日将45000元退还黄X保。案发后,被告人王友宏已分别于2014年5月30日、6月20日共向祥云县人民检察院退缴人民币468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线索登记表、提请初查报告及立案决定书,证实祥云县人民检察院获取线索初查后,于2014年5月29日对本案立案侦查。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5月28日祥云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接举报后对该案受案初查,主动接触被查处人王友宏。5月29日立案侦查后对王友宏进行讯问,次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王友宏归案后,交代了主要涉案事实,并积极退清赃款。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职务聘任通知书、履职情况,证实祥云县教育局聘任王友宏为云南驿镇中心学校校长,聘期从2011年8月至2014年8月,同时证实其履职经过情况。证人黄X保证实,2011年12月,云南驿镇中心学校向其采购了480多套电烤箱,30余个蒸锅过程中,其送给王友宏1万元人民币。2012年3月,其向云南驿镇中心学校提供蒸饭车、绞肉机过程中,其送给王友宏一台苹果ipad平板电脑。供货结款后,其送给王友宏人民币45000元。后因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王友宏将该款退还。证人虞X龙证实,王友宏于201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将钱退还黄X保。证人李X培证实,其在任祥云县教育局党总支书记期间,教育局接到举报反映云南驿镇中心学校在采购绞肉机和蒸饭车过程中存在问题,产品质量有问题。2012年9月17日,教育局指派其和王海到云南驿镇中心学校及下属小学进行调查。经初步调查,发现云南驿镇中心学校在采购绞肉机和蒸饭车过程中招标不规范,产品价格虚高且有质量问题,遂将情况向工商局反映,县工商局即介入调查。证人沈X青、张X云、刘X宗证言,证实均参加了云南驿镇中心学校采购绞肉机和蒸饭车的议标,当时只有一家供货商,其报价偏高的经过情况。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1)54号及其相关文件,证实国家启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主要内容及相关要求。祥云县教育局文件,证实乡镇中心学校校长对本乡镇的营养改善计划工作负直接的领导责任。议标会议纪要,证实为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云南驿镇中心学校与供货商黄X保经过议标,达成定购蒸饭车和绞肉机的情况。电器采购协议及云南驿镇学校食堂设备情况统计表,证实了云南驿镇中心学校与供货商黄X保达成了购买绞肉机和蒸饭车的协议。情况说明及税务发票,证实黄X保向云南驿镇中心学校提供绞肉机、蒸饭车的情况。会议记录、税务发票及汇总表,证实云南驿镇中心学校向黄X保购买电烤箱的事实。物证照片,证实了涉案苹果ipad3平板电脑一台的外观状况。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鉴定苹果ipad3平板电脑一台价格为3300元,鉴定意见已通知了相关当事人。大理州祥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证实工商局经调查后认定了黄X保销售以次充好蒸饭车和绞肉机的行为,对其销售的蒸饭车34台和绞肉机31台全部召回,罚款4万元人民币。中国工商银行祥云支行现金存款凭证,证实了王友宏向祥云县人民检察院退交涉案款人民币46800元。被告人王友宏供述: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其在家里收过祥云县祥城镇荣保文具店的老板黄X保送的1万元钱。此前,中心学校向他采购过电烤箱、蒸锅,他是来表示感谢的。2012年5月,因中心学校与黄X保签订了绞肉机和蒸饭车的协议,黄X保送给其苹果ipad3平板电脑一台。2012年7月的一天,黄X保到其家里送了45000元。这与中心学校向黄X保采购绞肉机和蒸饭车有关,因为其是该中心学校的校长,黄X保来表示感谢。2012年9月,因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其怕出事就将45000元钱退还给了黄X保。根据上述事实及证据,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王友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涉案款物由祥云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友宏以“原判适用法律及量刑不当,退回黄X保的45000元不应认定为受贿数额;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请求改判缓刑”为主要理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亦提出相同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12月至2012年7月,原审被告人王友宏在担任云南驿镇中心学校党总支书记、校长期间,在向经销商黄X保采购工会活动纪念品以及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计划采购蒸饭车、绞肉机过程中,非法收受黄X保所送现金人民币合计55000元及价值人民币3300元的苹果ipad3平板电脑一台。案发后,原审被告人王友宏分别于2014年5月30日、6月20日向祥云县人民检察院退缴人民币46800元的事实成立。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被告人王友宏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关于退回的45000元人民币不应当认定为受贿款的辩解,并不影响该事实的认定,故本案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友宏在担任云南驿镇中心学校党总支书记、校长期间,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物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共计人民币583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处罚。上诉人王友宏受贿人民币45000元后,因该中心学校购买的物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在教育主管部门及其相关部门就该事项进行调查时,其将所收受的款项退还行贿人,但该行为并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故上诉人王友宏及其辩护人“原判适用法律不当,退回黄X保的45000元不应认定为受贿数额”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信。上诉人王友宏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但鉴于本案的受贿数额达五万元以上,故上诉人王友宏及其辩护人请求宣告缓刑的意见,不予支持。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锐德审判员 和银芳审判员 高 翔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晓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