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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南法民五初字第155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李碧芳,李春梅,陈善兵,陈小波,陈丽与梁卫山,西平县天顺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港北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碧芳,李春梅,陈善兵,陈小波,陈某,梁卫山,河南省西平县天顺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港北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南法民五初字第1557号原告李碧芳,女,1940年4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原告李春梅,女,1968年5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原告陈善兵,男,1990年8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原告陈小波,男,1995年5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原告陈某,女,2003年4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上述五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来斌、冯敏钊。被告梁卫山,男,1982年4月4日出生,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委托代理人覃银燕、覃星士。被告河南省西平县天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西平县。法定代表人马立志。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港北支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负责人杨初建。委托代理人蔡天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平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西平县。负责人丁亚琦。委托代理人伦兆煊。原告李碧芳、李春梅、陈善兵、陈小波、陈某与被告梁卫山、河南省西平县天顺物流有限公司(下简称天顺物流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港北支公司(下简称人保港北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平支公司(下简称人保西平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2日、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碧芳、李春梅、陈善兵、陈小波、陈某诉请如下:原告的损失包括医疗费6600.4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护理费100元、误工费120.15元、丧葬费29672.5元、死亡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1134086元、处理交通事故人员误工费10813.75元、交通费2000元、住宿费30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其中被告已支付30000元,即请求判令:1、被告梁卫山、天顺物流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因此事故造成的相关损失660396.69元;2、被告两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被告人保港北公司答辩如下:粤H×××××号车辆于我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简称交强险)及5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购买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对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有异议,受害人于事故当天已经去世,并不存产生该费用;医疗费按发票确定;丧葬费无异议;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陈代伦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无相关法律依据,另原告并未能举证证明陈代伦系无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来源,故该被抚养人生活费不予以确认;交通费由法院酌定;误工费我公司只支持合理误工费;住宿费无依据不予以确认;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我公司不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人保西平公司答辩如下:医疗费应扣除自费用药;住院伙食补助费无异议;护理费无医嘱;误工费过高;丧葬费应计算为25176元;死亡赔偿金按农村标准,陈代伦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应予以支持;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无依据;交通费过高;住宿费不确认;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我公司不承担诉讼费。被告梁卫山答辩如下:1、我方的车辆粤H×××××号车已经在被告人保港北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及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购买不计免赔,豫Q×××××挂号车在被告人保西平公司处投保了5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购买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所以原告的损失应由两家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2、事故发生后,我方已经向对方支付了30000元赔偿款。3、原告部分诉请过高不合理,陈代伦不属于法定被抚养人,所以不应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应按农村标准计算。其他意见待质证时发表。4、豫Q×××××挂号车是挂靠在天顺物流公司处的。被告人保港北公司、天顺物流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查明如下相关事实:2014年6月3日12时15分许,梁卫山驾驶粤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Q×××××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辆行驶至南海区西樵镇环山路福荫园路口时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陈代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陈代华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代华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梁卫山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即日,陈代华被送至佛山市南海区第四人民医院抢救治疗,于次日抢救无效死亡,共住院1天,产生抢救医疗费用6600.5元。陈代华于事故发生前已连续在佛山地区居住一年以上,原告李碧芳为陈代华的母亲,共生育包括陈代华在内的子女两人,于陈代华死亡之日为74岁。原告李春梅与陈代华为夫妻关系,共生育包括原告陈善兵、陈小波、陈某在内的子女三人,于陈代华死亡之日分别为24岁、19岁、11岁。被告梁卫山驾驶的粤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于被告人保港北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5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购买不计免赔。豫Q×××××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的登记车主为被告天顺物流公司,被告梁卫山与天顺物流公司为挂靠关系,该车于被告人保西平公司处投保了50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购买了不计免赔,两车保险均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后,被告梁卫山已赔偿30000元予原告。本院认为,五原告因本起事故造成陈代华死亡的总损失为885597元(详见附表)均属交强险各赔偿项目,由被告人保港北公司于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6700.5元予原告,本起事故为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故余额768896.5元的50%即384448.25元扣减被告梁卫山已赔偿的30000元后即354448.25元分别为由被告人保港北公司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319003.43元(500000/550000=90%)、被告人保西平公司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35444.82元(50000/550000=10%)予五原告。五原告诉请超出本院核准范围的,本院不予以支持。被告天顺物流公司、人保港北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港北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于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116700.5元予原告李碧芳、李春梅、陈善兵、陈小波、陈某;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港北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319003.43元予原告李碧芳、李春梅、陈善兵、陈小波、陈某;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平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35444.82元予原告李碧芳、李春梅、陈善兵、陈小波、陈某;四、驳回原告李碧芳、李春梅、陈善兵、陈小波、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01.98元,原告申请缓交,分别由原告李碧芳、李春梅、陈善兵、陈小波、陈某共同负担1508.57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港北支公司负担3397.97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平支公司负担295.47元,该款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依法向本院予以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雅婷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晓巍附表:损失项目原告主张各被告答辩意见核定总损失核定理据1医疗费6600.5元有异议。6600.5元确认。2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同上100元原告共住院一天,予以确认。3护理费100元同上70元按每天70元标准计算。4丧葬费29672.5元同上29672.5元确认。5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1134086元同上808660.4元1、原告提供的居住证历史记录以及银行存折,对原告事故发生前已连续于佛山地区居住一年以上的事实予以确认,死亡赔偿金计算为651974元。2、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告李碧芳尚应包括陈代华在内的子女两人共同抚养为6年,原告陈某尚应包括陈代华在内的父母两人共同抚养为7年,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为24105.6÷2×(6+7)=156686.4元。原告并未提供陈代伦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意见也未能提供陈代伦无生活来源的证据,故对原告主张的陈代伦被抚养人生活费不予以支持。6误工费120.15元同上43.6元该为陈代华抢救治疗一天的误工费用,原告并未能提供事故发生前陈代华所从事的行业及误工损失,故对其误工工资本院依法参照佛山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每月1310元计算。7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10813.75元同上1310元酌定.8处理住宿费30600元同上7140元酌定。9交通费2000元同上2000元合情合理,予以确认。10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同上30000元酌定。合计885597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