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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茶法执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肖和明与茶陵县汇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和明,茶陵县汇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茶法执字第176号申请执行人肖和明,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被执行人茶陵县汇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茶陵县。法定代表人黄林安,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肖和明与被执行人茶陵县汇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的(2013)茶法民一初第8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茶陵县汇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茶法民一初第8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胜文审判员  向宋芳审判员  王志剑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旷建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