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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聂发印与蔡常富、耿秀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发印,蔡常富,耿秀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811号申请执行人聂发印,个体户。被执行人蔡常富,农民。被执行人耿秀芝,农民。本院在执行聂发印与蔡常富、耿秀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1)平民初字12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二、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郝建业审判员 陈玉东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贵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