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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城法执字第686-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云浮市云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城信用社与欧南生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浮市云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城信用社,欧南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云城法执字第686-1号申请执行人云浮市云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城信用社,住所地:云浮市云城区。被执行人欧南生,男,197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云城区。申请执行人云浮市云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城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欧南生金融借款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13)云城法民二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云城法民二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收到以上法律文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刑事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经对房管、国土、车管、各银行、信用社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执行措施,暂时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云城法执字第68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鉴洪审判员  姚伟金审判员  刘仁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尹培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