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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莲民初字第0371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西安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李金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金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民初字第03717号原告西安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博文路9号。法定代表人李小英,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金岩,男,1982年9月23日生,汉族,现住西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金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一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姚其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