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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执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保定正大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诉庞岚、王江红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定正大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庞岚,王江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383号申请执行人保定正大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长城北大街1170号。法定代表人庄珊珊,总经理。被执行人庞岚,女,汉族,1980年9月3日出生,住所地保定市曲阳县。被执行人王江红,男,汉族,1976年4月29日出生,住所地保定市曲阳县。保定正大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诉庞岚、王江红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第2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二被执行人王江红、庞岚及其夫庞少伟名下人民币185747元或扣留、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峰二0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宗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