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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茂信法民二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1-15

案件名称

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池洞信用社与李华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池洞信用社,李华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茂信法民二初字第263号原告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池洞信用社,住所地:信宜市池洞镇广海路。负责人余榕青,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陈贤国,男,该社职工。被告李华庆,男,汉族,农村居民,住信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池洞信用社诉被告李华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池洞信用社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池洞信用社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损害他人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池洞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7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池洞信用社负担(此款已由被告付清给原告)。审判员  黄方强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希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