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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汕陆法民一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傅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傅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汕陆法民一初字第154号原告郑某某,男,197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陆丰市。被告傅某某,女,1978年3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陆丰市。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案件事实一、结婚时间及生育子女情况: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傅某某于2003年4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00年6月2日生育女孩郑某丽,2001年5月30日生育女孩郑某香,2003年6月29日生育女孩郑某芬,2004年12月22日生育男孩郑某都,2008年12月7日生育男孩郑某毅。二、双方是否有离婚协议:没有。三、是否存在法定离婚情形:没有。四、属于夫妻一方所有财产的情况:没有。五、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和债权的情况:原、被告婚后建设了房屋一间位于陆丰市陂洋镇XX一村XX号。六、属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的情况:没有。七、属于夫妻共同所负债务的情况:被告陈述因治病曾向他人借款2万元,但原告不予承认。被告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本案确认原、被告没有共同所负债务。八、影响子女抚养权归属的情况:没有。九、影响子女抚养费数额情况:没有。十、婚姻中的过错及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况:没有。十一、是否需要经济帮助等情况:没有。十二、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本案在开庭审理期间,原告的父亲郑征出庭作证称:原、被告婚后已生育多名子女,被告作为儿媳妇即被告,勤俭节约,关爱子女,希望法院不准予离婚。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判决婚生女子郑某丽、郑某香、郑某芬、郑某都、郑某毅由原告抚养,由被告负担50%的抚养费;三、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的答辩意见:原、被告婚后已生育多名子女,现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了孩子们能够健康成长,故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裁判的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原、被告之婚姻系自愿结成,有一定婚姻感情基础,虽然双方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但是其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且原告之父亲认为被告勤俭持家,关爱子女,是个合格的儿媳妇,反对原、被告离婚。据此,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郑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洪少条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双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