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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杜永新与梁焕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永新,梁焕然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64号原告杜永新,男,汉族。被告梁焕然,男,香港居民。上列原告杜永新诉被告梁焕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欠款人民币50463.66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原告房产的位置:深圳市福田区香蜜东路东侧北环路以南星逸居。二、原告取得房产日期:2004年4月20日。三、房产建筑面积:108.16平方米。四、房屋用途:住宅。五、租赁合同签订时间:2006年5月10日、2007年7月31日、2009年5月12日、2011年5月20日分别签订了4份《房屋租赁合同》。六、合同约定的月租金标准:2006年5月20日至2007年8月19日期间月租人民币2200元;2007年8月20日至2011年5月19日期间月租人民币3100元;2011年5月20日至2013年5月19日期间月租人民币3300元。七、合同约定租金缴纳日期:每月20日。八、合同约定租赁合同履行期限:2006年5月20日至2013年5月19日。九、合同约定拖欠租金违约金标准:无约定。十、被告拖欠租金的数额:2012年7月20日原告出具《还款协议》,确认被告欠原告房租港币55000元、利息港币7000元,合计港币62000元(以2012年7月20日汇率8.1393计,折人民币50463.66元),承诺2013年5月19日还清。十一、被告拖欠租金违约金计算方法:原告主张以欠款人民币50463.6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2014年1月27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判决结果本院认为,被告未按《还款协议》支付欠款,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支付尚欠的款项并赔偿原告的利息损失。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焕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杜永新支付欠款人民币50463.6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2014年1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还清款之日止。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62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篪人民陪审员 韦 开 丽人民陪审员 吴 宝 荣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何彦(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