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德民初字第247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2478号原告梁某某,男,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农民。被告陈某某,女,198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农民。原告梁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受理后,原告梁某某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颜遐通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潘荣锋速录员  林扬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