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萧瓜民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萧瓜民初字第483号原告张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晓璐二○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章世杰代理审判员 金晓璐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章世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