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城开民初字第082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钟委与宿迁市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委,宿迁市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城开民初字第0827号原告钟委。被告宿迁市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威海路88号。法定代表人吕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艳,江苏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琴。原告钟委诉被告宿迁市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于2014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因原告钟委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钟委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司杨凯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宵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