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中商终字第0105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福州百盛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与苏州秀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秀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福州百盛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商终字第010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秀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大石头巷25号Q1028室。法定代表人李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州百盛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下董工业区3号。法定代表人石孟泽。上诉人苏州秀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州百盛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4)园商初字第0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苏州秀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在规定期间内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苏州秀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水娟代理审判员 丁 兵代理审判员 高小刚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娇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