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梁法民初字第0310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梁平县鑫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许小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平县鑫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许小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梁法民初字第03109号原告梁平县鑫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所地梁平县梁山街502号。被告许小东,男,197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梁平县。本院在审理梁平县鑫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许小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平县鑫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平县鑫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平县鑫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春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田启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