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钢行执立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莱芜市国土资源局执行案裁定书 (1)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莱芜市国土资源局,山东子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钢行执立字第7号申请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鲁中西大街61号,组织机构代码:00435666-1。法定代表人:赵山臣,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山东子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汶源街道办事处汶源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杨世平,该公司经理。2014年10月14日申请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向我院申请执行山东子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违法占地的行政处罚。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山东子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非法占用钢城区里辛街道办事处小庙村、郑王庄村耕地8983平方米、田坎2260平方米、农村道路435平方米,其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处罚不属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莱芜市国土资源局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杜 伟审 判 员 刘庆国代理审判员 亓玉红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房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