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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平民初字第175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平湖市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任林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湖市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任林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平民初字第1751号原告:平湖市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磊。委托代理人:倪中柱。被告:任林其。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市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林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任林其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湖市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任林其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湖市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任林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湖市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秀慧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 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