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1123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王叶青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王叶青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11234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张渝。委托代理人叶琼辉,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叶青。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王叶青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丁海宁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琼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叶青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称:2013年2月20日,被告持超过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沪N7XX**轿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航鹤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鹤西路北约200米处时,轿车左前部撞击前方同方向由受害人樊仁祥驾驶的自行车后部,致樊仁祥受伤。2013年3月29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沪公浦交证字(2013)第23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确认被告持超过有效期的驾驶证驾驶车辆,但是因事故部分事实无法查清,未认定事故责任。2014年1月26日,受害人樊仁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本案原被告赔偿人民币83,135.43元。2014年4月10日,该院作出(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0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原告应当在交强险赔偿限额下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且判决原告赔偿受害人樊仁祥第三者责任交强险的保险金55,180.80元,超过部分27,354.63元由被告承担。上述判决于2014年5月12日履行完毕。原告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现原告已赔偿受害人交强险保险金,因此有权向被告主张追偿权。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交强险保险金损失55,180.80元。被告王叶青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原告诉称事实属实。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066号民事判决书、付款凭证、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被告驾驶证基本信息档案资料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是已垫付的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金的返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人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后,有权向该驾驶人追偿。本案中涉及的驾驶员即被告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其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被告的机动车驾驶证已被注销,故被告属未取得驾驶资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的诉请合理合法,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叶青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交强险保险金人民币55,180.8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9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89.50元,由被告王叶青负担。被告王叶青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海宁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