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霍民执字第0065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邱支行与关家勇、李浩友金融借贷纠纷冻结扣划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邱支行,关家勇,李浩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霍民执字第006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邱支行。被执行人:关家勇,男,住霍邱县临淮岗乡。被执行人:李浩友,男,住霍邱县临淮岗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皖霍公证字第470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关家勇、李浩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关家勇存款7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勇审判员 马万祥审判员 樊 瑜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