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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霍民执字第0065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邱支行与关家勇、李浩友金融借贷纠纷冻结扣划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邱支行,关家勇,李浩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霍民执字第006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邱支行。被执行人:关家勇,男,住霍邱县临淮岗乡。被执行人:李浩友,男,住霍邱县临淮岗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皖霍公证字第470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关家勇、李浩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关家勇存款7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勇审判员 马万祥审判员 樊 瑜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