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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南法民二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邓润新与诸暨市运捷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67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润新,诸暨市运捷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南法民二初字第267号原告:邓润新(系广州市南沙区东涌英财塑胶加工厂的经营者),男,1972年1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玉玲,广东道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诸暨市运捷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润新诉被告诸暨市运捷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邓润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润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86元由原告邓润新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威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钟紫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