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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川法刑初字第0038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01-01

案件名称

何昌友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昌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南川法刑初字第0038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昌友,男,1988年3月15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0年8月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8月31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25日涉嫌犯盗窃罪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川区看守所。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南川检刑诉(2014)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昌友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谭建霞、被告人何昌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5日7时许,被告人何昌友来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梨树巷2号后门前方处,将被害人龙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新感觉牌150-19型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790元。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被被害人龙某某追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昌友的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前述事实,被告人何昌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被害人龙某某的陈述,证人冉某某、陈某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被告人何昌友的供述及其户口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昌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昌友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昌友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昌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2015年4月2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何昌友返还被害人龙某某新感觉牌150-19型两轮摩托车一辆(已返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氡名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