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民一初字第0231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王元顺与梅山付、周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元顺,梅山付,周云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民一初字第02310号原告:王元顺,男,194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委托代理人:史怀畅,安徽史怀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司福志,蚌埠市小蚌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梅山���,男,196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周云,女,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元顺诉被告梅山付、周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7日以补充新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元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王元顺负担。审判员 齐有田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