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254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2546号原告杨某某,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被告胡某某,女,196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我与被告胡某某于1993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子杨邦跃、次子杨邦浪。婚后被告嫌原告家境贫穷,经常为生活小事和原告争吵、打闹,原告都百般忍让。1999年,被告狠心扔下两个儿子走了,对家里的事和孩子不闻不问。经原告及亲友劝解,被告均置之不理,并说再也不想和原告生活了。之后,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也不理睬,故意躲着原告。原告只能带着两个孩子生活,独自把孩子拉扯大。现原被告分居长达十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特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胡某某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杨某某与胡某某于1993年2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在遵义县南白镇白龙社区大元组居住,于1994年2月20日生育长子杨邦跃,1998年6月4日生育次子杨邦浪。2000年,胡某某因与杨某某发生家庭矛盾而离家出走,至今去向不明。杨某某抚养两个子女至今,现长子杨邦跃已成年,次子杨邦浪在家待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南白镇白龙社区居委会证明、户口本、证人杨国友、杨天圣的当庭证言在卷佐证,经本院审核,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胡某某因与原告杨某某发生家庭矛盾离家出走去向不明,双方已分居十多年互不往来,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之规定,原告杨某某请求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的次子杨邦浪尚未成年,原告应承担抚养义务。被告胡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的婚姻关系。二、子女杨邦浪由原告杨某某抚养。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 敏审 判 员 罗天炳人民陪审员 邹景伦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