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124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0-21
案件名称
杨彩霞与天津大元牛业集团有限公司仲裁正常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彩霞,天津大元牛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1248号申请执行人杜彩霞,女,198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天津大元牛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法定代表人鲁晓松,执行董事兼经理。申请人杜彩霞与被申请人天津大元牛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高新区劳仲案字(2014)第320号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自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14年2月1日至2014年5月19日期间的工资14390.8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8134.45元;支付2013年应休未休年假工资1839.08元。裁决生效后,被申请人天津大元牛业集团有限公司没有按规定的期限履行。2014年6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天津大元牛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2014年7月23日,本院作出(2014)南执字第1208-1号执行裁定书,轮侯查封被执行人天津大元牛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兰苑路1号增2号701-725号,共计25套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2014年8月6日,本院依法作出(2014)南执字第1208-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天津大元牛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11358324、11358323、7233390、7233391、301116号注册商标登记手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无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杜彩霞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且于2014年9月28日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南执字第1248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二、本次执行所查封、冻结的房产、注册商标期限届满前10日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提出续冻、续封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保群审判员 于仲亮审判员 彭春生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米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