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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石法执字第026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新疆新光油脂有限公司与杨国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新光油脂有限公司,杨国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石法执字第0267号申请人新疆新光油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佳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蔺志江,新疆塞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国际,男,1959年4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原告新疆新光油脂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国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石民初字第142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新疆新光油脂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19634.5元。(不含执行费、送达费)。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杨国际价值人民币319634.5元(暂未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财产予以强制执行(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瞿进昌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梦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