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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禹民一初字第0106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原告许静诉被告吴娜、第三人巨万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静,吴娜,巨万宁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禹民一初字第01065号原告:许静,女,198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迟涛,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娜,女,198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代理人:孙秀文,蚌埠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巨万宁,女,198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0。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静诉被告吴娜、第三人巨万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静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被告吴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8元,减半收取564元,由原告许静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龙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