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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港执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天津中国国际旅行社与白洪文、高维萍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中国国际旅行社,白洪文,高维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港执字第65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中国国际旅行社被执行人白洪文,男被执行人高维萍,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中国国际旅行社与被执行人白洪文、高维萍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白洪文、高维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中国国际旅行社在本案执行期间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滨港民初字第10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明江审 判 员  胡 旭代理审判员  张华为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顾孟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