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三(民)撤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上海州绿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刘芹娥保险福利事宜仲裁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州绿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刘芹娥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民三(民)撤字第607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上海州绿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家林。委托代理人吕庆喜,上海华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刘芹娥。关于仲裁申请人刘芹娥与仲裁被申请人上海州绿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保险福利事宜仲裁一案,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8月1日作出普劳人仲(2014)办字第2554号裁决。申请人上海州绿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撤销上述仲裁裁决的申请。申请人上海州绿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称,刘芹娥入职后,其一直不将社保从原单位转出,故上海州绿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无法为其缴纳社保。现仲裁裁决上海州绿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刘芹娥补缴2014年3月至2014年6月期间的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费,无依据。请求撤销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普劳人仲(2014)办字第2554号裁决。被申请人刘芹娥辩称,其在上海州绿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上海州绿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不符合法律规定,上海州绿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当补缴。请求驳回上海州绿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维持仲裁裁决。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是社会保险费应否补缴,因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是相关行政部门的职能,社会保险费缴纳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的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上海州绿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普劳人仲(2014)办字第2554号裁决的申请。审 判 长 翁 俊代理审判员 叶旭初代理审判员 谢亚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于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