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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仓执行字第147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7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仓山支行与曹庆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庆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仓执行字第1476号移送执行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被执行人曹庆楹,男,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仓山支行与曹庆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仓民初字第30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曹庆楹在规定期限内未按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缴纳案件受理费50元,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于2014年8月4日移送执行局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曹庆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依职权向银行及其他储蓄业务单位���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情况,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曹庆楹名下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在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仓民初字第3033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学鹏执行员  陈伏发执行员  程 志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倩雯 来源:百度“”